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章博杰,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镇**村**路**号)。
被告人周晓飞,女,系被告人章博杰之妻,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3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镇**村**路**号)。
被告人周震博,男,系被告人周晓飞之弟,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324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镇**村)。
被告人章博杰、周晓飞、周震博均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被告人章博杰、周震博于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周晓飞于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博杰、周晓飞、周震博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均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章博杰、周晓飞、周震博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章博杰、周晓飞、周震博,听取了被告人章博杰的辩护人宇洋、被告人周晓飞的辩护人吴娟娟、被告人周震博的辩护人汤慧秋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章博杰、周晓飞、周震博租用位于本市江北新区凤凰南路495号及附近的三间房屋,共同组织于某乙及未成年人于某甲、何某某在此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章博杰、周晓飞招募、组织于某乙、于某甲卖淫并收取嫖资;被告人周震博招募、组织何某某卖淫并收取嫖资。被告人章博杰、周晓飞、周震博为前述卖淫女提供统一食宿、确定工资标准、提供卖淫物品,且均参与望风,并配备对讲机处置突发情况。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章博杰、周晓飞、周震博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章博杰、周晓飞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后翻供,被告人周震博未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于某乙、竺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章博杰、周晓飞、周震博的供述和辩解;
4. 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5. 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调取的手机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博杰、周晓飞、周震博组织他人卖淫,且有未成年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博杰、周晓飞、周震博共同实施组织卖淫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静
2020年9月27日
附:
1. 被告人章博杰、周震博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晓飞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
3.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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