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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大富盗窃案)_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章大富,男,生于1964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镇**村**组。因犯流氓罪,1983年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因犯盗窃罪,2012年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2013年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6月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27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大富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7日9时许,被告人章大富在广汉市“174”菜市场用夹子将熊某某左裤兜内红色华为手机一部盗走,后采取同样的方式将陈某某左衣兜内白色华为手机一部盗走。盗窃得手后,章大富被民警现场挡获,所盗两部手机被查扣。经广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分别价值人民320元和25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大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大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大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胜伟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章大富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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