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一部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章孛,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5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夏区**街道**路**号,现住武汉市江夏区**街道**里**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孛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21时许,公安人员根据线索至本区纸坊街道江夏体育馆旁边“怪味牛骨头”餐厅内,将被告人章孛现场抓获,并在其放置于男友王某某所驾车辆副驾驶座位上的棕色LV牌皮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5袋、甲基苯丙胺(冰毒)7袋和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胶囊1颗。经称量,上述毒品共计重91.04克。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共计90.59克,检出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成分的共计0.4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4.视听资料;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章孛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孛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90.59克和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0.4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孛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丽娟
检察官助理:舒欢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章孛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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