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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学斌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13928号 

  被告人章学斌,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江西**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号,住南昌县**开发区**村,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学斌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章学斌收到万某某微信转账购毒款后,在南昌县**开发区**村附近的**小区门口、**山庄路口、**学院门口、**大道**加油站等地点16次进行毒品交易,将麻古冰毒卖给万某某。具体为:

2018年11月18日16时21分,万某某微信转账600元毒资给章学斌,章学斌将毒品卖给万某某。

2018年11月18日19时37分,万某某微信转账400元毒资给章学斌,章学斌将毒品卖给万某某。

2018年11月18日22时10分,万某某微信转账400元毒资给章学斌。章学斌将毒品卖给万某某。 

2018年11月19日15时21分,万某某微信转账700元毒资给章学斌。章学斌将毒品卖给万某某。

2018年11月19日18时51分,万某某微信转账500元毒资给章学斌。章学斌将毒品卖给万某某。

2018年11月19日20时16分,万某某微信转账500元毒资给章学斌。章学斌将毒品卖给万某某。

2018年11月19日22时17分,万某某微信转账200元毒资给章学斌。章学斌将毒品卖给万某某。

2018年11月20日13时22分,万某某微信转账500元毒资给章学斌。章学斌将毒品卖给万某某。

2018年11月20日15时05分,万某某微信转账100元毒资给章学斌。章学斌将毒品卖给万某某。

2018年11月19日17时10分,万某某微信转账300元毒资给章学斌。章学斌将毒品卖给万某某。

2018年11月20日18时02分,万某某微信转账300元毒资给章学斌。章学斌将毒品卖给万某某。

2018年11月21日15时15分,万某某微信转账700元毒资给章学斌。章学斌将毒品卖给万某某。

2018年11月22日18时21分,万某某微信转账600元毒资给章学斌。章学斌将毒品卖给万某某。

2018年11月23日13时01分,万某某微信转账900元毒资给章学斌。章学斌将毒品卖给万某某。

2018年11月23日15时38分,万某某微信转账300元毒资给章学斌。章学斌将毒品卖给万某某。

2018年12月15日18时36分,万某某微信转账700元毒资给章学斌。章学斌将毒品卖给万某某。

2.2018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章学斌收到熊某某(另案处理)微信转账购毒款后,先后在位于**开发区**村的**学院门口、**村**酒店门口附近进行4次毒品交易,将麻古冰毒卖给熊某某。具体为:

2018年12月27日13时27分,熊某某微信转账200元毒资给章学斌后,在**村的**学院门口章学斌将麻古冰毒卖给熊某某。

2020年3月10日13时33分,章学斌在邓埠村的**店门口贩卖一粒麻古、一分半冰毒给熊某某,熊某某微信转账支付500元毒资给章学斌。

2020年3月15日14时32分,章学斌在**村的维也纳酒店门口贩卖一粒麻古、一分半冰毒给熊某某,熊某某微信转账支付500元毒资给章学斌。

2020年3月16日16时11分,章学斌在邓埠村的**店门口贩卖毒品一粒半麻古、两分冰毒给熊某某,熊某某微信转账支付800元毒资给章学斌。

3.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章学斌收到陈某甲现金和微信转账购毒款后,在小蓝经济开发区金沙逸都小区门口进行毒品交易,将麻古冰毒卖给陈某甲5次。具体为:

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下午,章学斌在**小区门口将半粒麻古、二至三分冰毒卖给陈某甲,陈某甲支付人民币300元现金毒资给章学斌。

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下午,章学斌在**小区门口再次将半粒麻古、二至三分的冰毒卖给陈某甲,陈某甲微信转账人民币300元毒资给章学斌。

2019年12月中旬一天下午,章学斌在**小区门口贩卖毒品将半粒麻古、二至三分的冰毒卖给陈某甲,陈某甲微信转账支付人民币300元毒资给章学斌。

2019年12月中旬一天下午,章学斌在**小区门口贩卖半粒麻古、二至三分的冰毒给陈某甲,陈某甲支付300元毒资现金给章学斌。

2020年2月25日18时,章学斌在**小区门口贩卖半粒麻古、二至三分的冰毒给陈某甲,陈某甲微信转账支付200元毒资给章学斌。

此外,2016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章学斌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医院附近的一家打鱼机店内向陈某乙出售三至四次毒品冰毒和麻古。其中一次出售了5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其余均为每次出售200元的两粒麻古和少许冰毒。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章学斌在**开发区**村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熊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毛发毒品检测结论;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学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学斌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学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跃清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章学斌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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