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603号
被告人章学,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0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巷**号**单元**层**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6日被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4日被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前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章学从四川省南充市去至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汉初街133号门市外公路边,趁无人之机,将冉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车牌为川R0****的越野车后车窗玻璃砸破,盗走车内属于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五粮液(酒精度52度) 白酒6瓶,飞天茅台 (酒精度43度) 白酒1瓶半,总价值人民币 6400余元。
2、2019年9月3日16时许,被告人章学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重庆**大学**学院**楼**楼,趁**办公室无人之机进入该办公室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办公桌上的挎包内的人民币1900余元及身份证一张。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章学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修车发票、价格证明、视频截图、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冉某某、罗某某、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章学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章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章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学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章学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与前判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易 顺
检察官助理:徐美娜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章学现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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