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七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章家伟,曾用名章俊,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4115271991********,文化程度初中,原系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乡**村**。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900元;因赌博,于2013年7月21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前缓刑,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25900元,于2017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田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390051978********,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家伟、田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中,经被告人田某甲介绍,被告人章家伟组织人员将工程渣土从滨江区的工地运往萧山区义桥镇田丰村,倾倒在田某乙(另案处理)承包的农用地上。被告人章家伟向田某乙支付倾倒土方费用。被告人田某甲负责在倾倒地点进行渣土平整作业,并获利。经鉴定,被占用的土地面积约16031平方米(约24.05亩),耕地种植条件被严重损坏。
案发后,被告人章家伟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田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田某甲退赃款4.5万元,并开展被占用农用地的复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承包协议、测量说明、
萧山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等;
2. 证人证言:证人田某丙、洪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章家伟、田某甲及同案人田
灿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耕地种植条件破坏程度技术鉴定意见书、
耕地农业生产种植条件鉴定意见书;
5.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退赃款扣押笔录、现场勘验
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家伟、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家伟、田某甲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章家伟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章家伟、田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贵
检察官助理李帅
2020年4月14日
附件: 1. 被告人章家伟现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被告人田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4册
3.认某某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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