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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小马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章小马,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71990********,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淮滨县**乡**村**。因犯盗窃罪,于2014 年6 月11 日被淮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 元,2014 年12 月17 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 年5 月9 日被淮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 元,2017 年9 月1 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8 年6 月18 日被淮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淮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20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6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小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的一天夜晚,被告人章小马到淮滨县北城派出所附近,将徐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豫S*****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车门拉开,将车内扶手箱内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700余元。

2020年8月份的一天夜晚,被告人章小马到淮滨县北城碧桂园小区院内,将郑某某停放在院内的豫S*****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车门拉开,将车内存放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两张身份证、两张就诊卡及六张银行卡等物品。

2020年10月3日夜晚,被告人章小马伙同他人到淮滨县城关沙管站院内,将闫某某停放在院内的一辆欧派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经淮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2020年10月11日夜晚,被告人章小马到淮滨县北岗“忆缘网吧”门口,将朱某某停放在网吧门口的豫S*****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车门拉开,将车内一部蓝色vivo手机盗走。后经淮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叁佰玖拾陆元整(396.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发破案经过等;2.被害人徐某某、郑某某、闫某某、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章小马的供述及辩解;4.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小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小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小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朋

检察官助理:胡靖妮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淮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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