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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建诈骗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19〕963号

被告人章建,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镇**路**。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章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章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2018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章建在本市丰台区**桥**等地,以投资**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共计人民币80万元。案发前,被告人退还被害人人民币10万元。

2018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章建在本市丰台区**桥**内,以帮助被害人姚某某低价购买凯迪拉克轿车为由,骗取姚某某共计人民币24.5万元。

2018年12月,被告人章建在本市丰台区**路**号院**楼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以低价承租***房屋后高价转租赚取差价为由,骗取孙某某人民币30万元。

被告人章建于2019年1月24日向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苹果园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章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张某某、姚某某、孙某某的陈述;3、证人付某某、夏某某、康某某、许某甲、高某某、许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对涉案手机内数据进行恢复和提取;5、物证:扣押手机等物品;6、书证:银行账户明细、微信和支付宝记录、合同、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和户籍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 弛

检察官助理  刘 娇

201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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