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章彬,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宁波**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喷漆车间员工,住湖北省浠水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7月12日经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彬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慈溪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章彬携带打火机进入其曾经就职的宁波**电器制造有限公司6号楼三楼的喷漆车间,将油漆溶剂倒在气泡袋上后用打火机点燃,致使公司6号楼和7号楼大面积着火,堆放的机器设备、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等物品被烧毁。经宁波**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初步核算,此次火灾造成其公司损失达人民币3 000余万元。
被告人章彬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营业执照、租车单、视频侦查报告、火灾基本情况、定损理算汇总表、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
2.证人姚某某、杨某某、廖某某、余某某、高某某、孙某某、傅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章彬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及周边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彬故意放火,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冬华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章彬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