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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斌盗窃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章斌,男,生于1975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75********,四川省三台县人,汉族,中专文化,保安,住绵阳市游仙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2日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辩解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章斌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章斌窜至绵阳市游仙区游仙区**小区**幢**单元**号被害人胡某某家中,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将被害人胡某某放于家中的一台AppleiPad平板电脑,一台黑色PSP游戏机盗走。后将所盗苹果牌电脑销赃所得550元进行挥霍。经物价鉴定,被盗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8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频资料、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文婷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3.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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