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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方芳盗窃)(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章方芳,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村**号,现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号**楼。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7日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2017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2019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方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章方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早上,被告人章方芳到晋江市**镇**村**号,盗走被害人施某某放在床头边上充电的一部黑色“苹果”牌7plus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00元)。案发后,该手机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施某某。

2019年12月11晚上,被告人章方芳在厦门市集美区**中里**号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章方芳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的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章方芳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关于涉案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害人、被告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方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方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章方芳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章方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章方芳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享勇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章方芳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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