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章明,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号。被告人章明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黄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章明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在与被害人黄某某交往过程中,多次虚构自己开车撞伤人、给奶奶过生日、买车、给领导送礼、考一级建造师需要用钱等事实,从黄某某处先后骗取人民币222065元,所得钱款被其用于个人消费、打赏主播等。
2019年11月16日,民警至南京市浦口区清祥宾馆将被告人章明抓获,到案后章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11月26日,章明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黄某某222065元,黄某某对章明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截图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章明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搜查、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章明现被羁押在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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