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1〕1381号
被告人章晓东,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街道**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6月10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5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晓东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章晓东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底,乐清市城东街道中梁首府一期(以下称中梁一期)正式交付业主。张某某、章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取得中梁一期业主装修搬运业务,并将该业务转给了柳某某、马某某(均已判决)等人。柳某某、马某某等人在小区物业的协助下,高价垄断中梁一期业主装修搬运业务。被告人章晓东及戴某某(已判决)不满张某某等人又取得了乐清市城东街道中梁首府三期(以下称中梁三期)的搬运业务,通过压低搬运价格,不让对方顺利开展搬运作业等方式,迫使张某某等人支付了13万元,后被告人章晓东及戴某某不再干扰中梁一期搬运业务。案发后,被告人章晓东家属已将13万元赃款上交本院。
2020年12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章晓东主动到乐清市公安局乐成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现金缴款单、前科材料、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陈某某、曾某某、朱某某、章某丙、
杨某某、章某甲的证言,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马某某、柳某某、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章晓东及同案犯戴某某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章晓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晓东伙同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
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晓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章晓东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晓东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晓东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晓辉
2021年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章晓东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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