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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晓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19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兰溪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2019年1月16日,因犯集资诈骗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万元。2019年10月29日,因本案被开化县公安局解回再审。

本案由开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迟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被告人章某某在其成立的浙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展 “康事达”投资理财项目,该项目要求参加者以缴纳2万元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从而成为公司会员。该项目有静态投资和动态投资两种模式,静态投资即选择不发展下线的会员每月可享受公司新增营业额15%加权分红,直至总收入达到4万元停止;动态投资即按每个会员线下分A区和B区组成层级,会员可通过自己的下线直接或间接滚动式不断发展下线,依靠会员缴纳的2万元申购款,以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从上到下对下线缴纳的申购款进行分成获利,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后章某某发展张某甲、俞某某(均已判决)加入“康事达”投资理财项目,并安排二人负责管理、发展下线会员等工作。2015年10月,俞某某又介绍张某乙(已判决)加入该项目并协助张某乙在开化县城成立了“康事达”项目的工作室,用于宣传和推广“康事达”项目。2015年年底,张某乙介绍许某某(已判决)加入“康事达”项目,许某某介绍徐某某(已判决)介绍加入“康事达”项目。之后,张某乙、许某某、徐某某不断引诱他人加入“康事达”项目,共发展下线达80余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章程、**旗下健康系列产品加盟合同、产品提货单、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俞某某、张某乙、许某某、徐某某、方某甲、方某乙、陶某某、方某丙、白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购买商品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会员作为返利、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茶花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开化县看守所。

2.侦查卷8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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