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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朝卡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章朝卡,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朝卡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章朝卡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章朝卡、郑某甲(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博群,接受赌客叶某某、陈某某等投注,参照“广东11选5”的开奖结果进行赔付,累计接受他人投注至少450万元。

2.2020年3月至同年5月期间,被告人章朝卡、郑某甲再次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博群,接受赌客吴某某、黄某某等投注,参照“广东11选5”的开奖结果进行赔付,累计接受他人投注至少27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光盘制作说明、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陈某某、吴某某、黄某某、林某某、章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章朝卡及同案人员郑某甲、郑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朝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朝卡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朝卡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文军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朝卡现被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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