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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松盗窃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350号 

被告人章松,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筠连县**镇**村**组**号。曾因犯强奸罪,于2002年11月1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盗窃,于2004年9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5年8月1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曾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2019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3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2日上午,被告人章松来到瑞安市**街道**街**号,爬窗进入房内,准备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吴某某发现,被告人章松未窃得财物逃离现场。    

2.2020年11月2日下午,被告人章松来到瑞安市**街道**村**号出租房,破坏门锁进入房内,窃取了被害人黄某某的VIVO牌手机1只、蓝色外包装的黄果树香烟80包及黄色外包装的黄果树(贵烟)香烟16包。经评估,VIV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10元,蓝色外包装的黄果树香烟80包合计价值人民币457.92元,黄色外包装的黄果树(贵烟)香烟16包合计价值人民币172.99元。

2020年11月3日10时许,被告人章松在瑞安市**街道**村**超市后面的出租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前科材料、刑满释放证明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章松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章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松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松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松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景晗

检察官助理 高思慧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松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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