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章林,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住湖北省丹江口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 年7月5日经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盛桂玲,女,1994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办事处**路**号,现住湖北省丹江口市**路**号**号楼**单元**室。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于2018年12月5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于2018年12月11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9年5月29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经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小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住湖北省丹江口市**路**号**栋**单元** 号。因犯聚众斗殴罪、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5日被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8年6月28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7月6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2019年5月29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6月1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5日经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13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林、盛桂玲、陈小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30日、自2019年11月27日至2019年12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章林为贩卖毒品牟利,驾车前往湖北省**市**镇以7700元的价格购入了3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运输至丹江口市,并委托被告人盛桂玲、王某甲(另案处理)帮忙出售,且多次容留朱某某、盛桂玲、王某甲吸食甲基苯丙胺,具体犯罪犯罪次市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章林贩卖、运输毒品、被告人盛桂玲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9年5月初,被告人章林为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进行贩卖,与朱某某(另案处理)一起驾驶车牌号为鄂******哈弗越野车至天门市**镇以7700元的价格购买了33克甲基苯丙胺,后又驾车将该33克甲基苯丙胺运输至丹江口市向他人贩卖。其中章林通过盛桂玲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2.2克,通过王某甲(另案处理)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1.2克,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章林、被告人盛桂玲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2.2克的事实
1、2019年5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盛桂玲以200元的价格将被告人章林处0.2克甲基苯丙胺出售给刘小霞。
2、2019年5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盛桂玲以350元的价格将被告人章林处0.35克甲基苯丙胺出售给屈川川,并收取150元好处费。
3、2019年5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盛桂玲在丹江口市**路口以200元的价格将被告人章林处0.25克甲基苯丙胺出售给刘小霞。
4、2019年5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盛桂玲在丹江口市**路口以200元的价格将被告人章林处0.2克甲基苯丙胺出售给林静。
5、2019年5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盛桂玲在丹江口市**路附近将被告人章林处0.6克甲基苯丙胺出售给刘小霞。
6、2019年5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盛桂玲在丹江口市**路口以400元的价格将被告人章林处0.4克甲基苯丙胺出售给林静。
7、2019年5月27日15时,被告人盛桂玲在丹江口市**路口以200元的价格将被告人章林处0.2克甲基苯丙胺出售给刘小霞。
另查明,2019年5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盛桂玲在丹江口城区一水果批发市场,以320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从章林之外的贩毒者处购入的0.2克甲基苯丙胺出售给屈川川。
(二)被告人章林、王某甲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1.2克的事实
1、2019年5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章林以400元的价格向王某甲出售甲基苯丙胺0.4克,后王某甲将该0.4克甲基苯丙胺以420元的价格出售给 “浩哥”。
2、2019年5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章林以200元的价格向王某甲出售甲基苯丙胺0.2克,王某甲在丹江口市**宾馆楼电梯门口椅子地垫下收到0.2克毒品后转卖给王某乙获利。
3、2019年5月2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章林通过王某甲以200元的价格出售0.2克甲基苯丙胺给 “浩哥”。
4、2019年5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章林通过王某甲以200元的价格出售0.2克甲基苯丙胺给王某乙。
5、2019年5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章林通过王某甲以200元的价格出售0.2克甲基苯丙胺给王某乙,后王某乙在丹江口市**路附近的铁塔处收到所购毒品。
(三)被告人章林其他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19年5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章林在丹江口市**宾馆以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盛桂玲出售甲基苯丙胺0.2克,后盛桂玲收到毒品后自己吸食。
2、2019年5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章林在丹江口市**宾馆以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盛桂玲出售甲基苯丙胺0.2克,后盛桂玲收到毒品后自己吸食。
3、2019年5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章林在丹江口市**路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盛桂玲出售甲基苯丙胺0.25克,后盛桂玲收到毒品后自己吸食。
4、2019年5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章林以200元的价格向王某甲出售甲基苯丙胺0.2克,后王某甲在丹江口市**宾馆大厅收到0.2克毒品后自己吸食。
5、2019年5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章林在丹江口市**宾馆门口以150元的价格向盛桂玲出售甲基苯丙胺0.15克,后盛桂玲收到毒品后自己吸食。
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章林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民警从其驾驶的鄂*****车辆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2包净重2.33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包净重0.0094克、电子秤1个。经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13包疑似毒品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综上,被告人章林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33克;被告人盛桂玲贩卖甲基苯丙胺2.4克。
二、被告人章林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一)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章林在丹江口市**宾馆房间内容留朱某某、被告人盛桂玲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二)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章林在丹江口市**宾馆房间内容留被告人盛桂玲、王某甲、朱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三)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章林在其停于丹江口市**公园停车场的鄂******哈弗越野车内容留被告人盛桂玲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三、被告人陈小龙贩卖毒品的事实
(一)2019年5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陈小龙收到张某某450元购买0.4克甲基苯丙胺的毒资,后未向张某某提供毒品,也未退还该笔毒资。
(二)2019年5月25日18 时许,被告人陈小龙收到张某某450元购买0.4克甲基苯丙胺的毒资,通过盛桂玲从章林处以400元的价格购买了0.4甲基苯丙胺,后在丹江口市**酒店门口交给张某某,陈小龙共从中获利113元。
(三)2019年5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陈小龙再次收到张某某转账450元购买0.4克甲基苯丙胺的毒资,在领取甲基苯丙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电子秤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林某某、屈某某等人的证言;3.提取、辨认笔录;4.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报告;5.视听资料;6.被告人章林、盛桂玲、陈小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桂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林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33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
被告人盛桂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单独并伙同章林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2.4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小龙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1.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玲丽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章林、盛桂玲、陈小龙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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