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章林春,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6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街**号附**号。201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3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9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林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章林春在本市武侯区机投镇果堰村菜市,趁被害人胡某某不备,将胡某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VIVO牌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3元)。后章林春在现场被挡获,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林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林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林春因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系累犯、坦白、财物追回后发还,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晴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章林春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附提讯证1张。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