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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柏诈骗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章柏,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75********,汉族,中专文化,天津**房地产公司**,户籍地为天津市和平区**路**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街**园**号。2019年8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章柏在天津市西青区富力津门湖红树花园底商“茶一间”内,虚构能够为被害人孟某某办理“积分落户”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孟某某人民币8万元,后用于偿还个人贷款,案发前归还被害人孟某某人民币8千元。2019年8月8日,被告人章柏被民警抓获归案。现当事人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柏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柏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娅

检察官助理:诸葛鹏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章柏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二册,补充材料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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