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章某兰,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住江西省宜丰县**镇**村**号**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22日被宜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兰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6时许,被告人章某兰在宜丰县**镇**村杨某布其弟弟章某兰原先锋厂老房子旁,因李某某的孙子弄坏老房子的玻璃的事情与李某某发生争吵,章某兰认为李某某有冲过去殴打他的意图,便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将李某某的右脚砸伤,导致李某某右脚的右跟骨骨折。经宜丰县光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章某兰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某某某
检察官助理:某某某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兰已被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地点为其住所江西省宜丰县**镇**村**号**号,联系电话:15917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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