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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郊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583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铜陵市郊区老洲镇**村**组**号,住铜陵市郊区陈瑶湖镇**街。2013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章某某酒后驾驶皖G*****号小型轿车自北向南行驶至铜陵市长江大桥收费站路段时被交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207mg/100ml,被告人章某某对该结果有异议。随后民警将章某某带至铜陵市立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鉴定,章某某静脉血样乙醇含量为180.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情况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刑事判决书、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章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蕾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铜陵市郊区陈瑶湖镇**街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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