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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1〕Z32号

被告人章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0********,小学文化,自贡市人,个体户,住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2017年4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12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6日,被告人章某驾驶证注销期间,饮酒后驾驶川CA****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上道路行驶,20时00分,行驶至隆富路35公里300米处时,与对向由王某某驾驶并搭钱某某的川CQ****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章某、钱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报警后与章某共同将伤者送往医院,处警民警发现章某有饮酒嫌疑将其带到牛佛镇名扬医院抽血备鉴。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鉴的章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11.6mg/100ml;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钱某某的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安区大队依法认定: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信息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钱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章儒玉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章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章某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秀钰

检察官助理:徐杰

2021年2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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