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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何某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章某某,女,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91********,汉族,中专文化,幼儿园教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住宣汉县东乡镇**大桥**公司**楼,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何某某,绰号**,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住宣汉县东乡镇**街**号**单元**楼**号,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何某某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8日,苟某某、杨某某、金某某、刘某甲、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以上七人另案已诉)在宣汉县人民医院持刀追砍陈某某、阳某甲、阳某乙、孙某某等人,致陈某某受重伤、阳某甲受轻伤。案发后,杨某谋将作案的砍刀用编织袋装好拿到自己家中保管。2019年3月,杨某某将这些砍刀转移到刘某甲家中;同年6月20日,刘某甲得知公安机关正在追捕自己,担心砍刀被搜出,便让刘某乙将这些用编织袋装好的砍刀转移至刘刘某乙(已判决)家中。次日,公安机关将刘某甲、刘某乙抓获。

被告人章某某(系刘某甲的妻子)得知刘某甲等人因在宣汉县人民医院持刀砍人被公安机关抓捕,而砍人的工具已转移至刘某乙家中后,因担心砍刀被搜出对刘某甲不利,遂联系何某某开车搭载徐某某一起到刘某乙家楼下,然后从刘某乙家中把用编织袋装好的这些砍刀及一把(军刺)匕首搬上车,随后由被告人何某某驾驶车辆到宣汉县清溪镇的铁桥上,由徐某某(另案已诉)将这些砍刀和一把(军刺)匕首扔到该铁桥下的河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何某某明知其扔掉的砍刀是刘某甲等人在宣汉县人民医院砍伤他人的作案工具,因担心被公安机关搜出对刘某甲不利,而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兴林

检察官助理:梅  竹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章某某电话:1878485****、何某某电话:13982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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