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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冯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_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四部刑诉〔2020〕Z61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现住仁怀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小区,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8日被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现住仁怀市**街道办事处**坝,2007年11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1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8日被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现住仁怀市**镇**村**组,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8日被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现住仁怀市**街道办事处**旁,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8日被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冯某某、陈某某、王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7日、2020年6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5月7日、2020年7月2日重新报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中旬,被告人章某某与一哈尔滨女子(身份不详)商议,以850元/件的价格向其销售29件2009年份的贵州茅台酒,以800元/件的价格向其销售50件2012年份的贵州茅台酒。章某某随后电话联系被告人冯某某,要求冯某某为其制作生产日期为2009年的贵州茅台酒29件(新飞天带杯、53vol、500ml、6瓶装),生产日期为2012年的贵州茅台酒50件(新飞天带杯、53vol、500ml、6瓶装),二人约定由章某某提供包装所用的白酒,由冯某某提供包装材料并进行包装,事后由章某某向冯某某支付报酬。2019年11月22日,在仁怀市**对面的马路边,章某某将包装假茅台酒所用的白酒交给冯某某。2019年11月23日,冯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在仁怀市鲁班街道办事处黄家田村拱桥组王某乙家中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时被当抓获,现场查获已包装好的生产日期为2009年的贵州茅台酒29件(每件6瓶,共计174瓶)、生产日期为2012年贵州茅台酒50件(每件6瓶,共计300瓶)。章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在其位于仁怀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的租住房内被抓获。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对生产假冒贵州茅台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认定,查获的474瓶“飞天牌”贵州茅台酒均非其公司生产。涉案假酒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64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查获的假酒及包装工具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商标注册材料、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等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章某某、冯某某、陈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6.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冯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冯某某、陈某某、王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并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646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冯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莉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冯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二十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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