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4658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61982********,汉族,高中文化,系上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号,住上海市金山区**镇**号**室。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屯,住上海市金山区**镇**村**号**室。
2020年7月17日,二被告人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刘某甲及同行人员章祯习(另处)、黄德学(另处)等人在本区亭林镇金展路2137号“纯品唛K”KTV唱歌。刘某甲与前来该KTV唱歌的朱培磊(在逃)、许英杰(另处)及同行人员刘强(另处)、葛金亚(另处)等人在KTV走廊相遇。刘某甲与朱培磊、许英杰等人发生争执,章某某在劝说过程中被许英杰扇了一巴掌,双方矛盾升级,章某某、刘某甲与朱培磊、许英杰等人互相拳打脚踢,其中章某某等人在打架过程中持酒瓶等物。殴打造成许英杰右手创,构成轻微伤;造成葛金亚面部软组织创并遗留皮肤瘢痕,构成轻微伤;造成章某某左足底多发软组织创,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二被告人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同案关系人章祯习、黄德学、许英杰、刘强、葛金亚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签字确认的照片,证人刘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视频及出具的视听资料说明书,证实二被告人与朱培磊、许英杰等人发生冲突进而互相殴打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章某某、同案关系人许英杰及葛金亚的伤势情况。
3.二被告人的多次供述、辨认笔录及签字确认的照片,证实其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二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5.公安机关调取的二被告人户籍信息,证实二被告人的年龄等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刘某甲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二被告人均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柏新
检察官助理梁珍
2020年11月12日
附:1、二被告人均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二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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