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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叶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浦城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2199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浦城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2199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福建省浦城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叶某某、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被告人章某甲在浦城县**乡**村**家中,通过“**棋牌游戏”平台注册了一个代理账号,并购置手机、电脑等设备,在百度贴吧里发帖寻找“**棋牌游戏”参赌人员。后被告人章某甲以每月保底工资3500元先后雇请被告人叶某某、黄某甲帮其用手机和电脑给参赌人员上分、下分以及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被告人章某甲、叶某某、黄某甲利用“**棋牌游戏”的代理,从平台购买游戏的欢乐豆,后采取以153万至156万欢乐豆兑换100元的价格出售欢乐豆,并以158万欢乐豆兑换100元的价格回收欢乐豆的方式,与参赌人员进行交易,从中赚取差价。截止2019年6月4日,三名被告人所使用的十三部手机共计收到参赌人员转账的赌资3747722.56元,参赌人数达200至300人,从中渔利人民币10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甲于2019年10月24日到浦城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叶某某、黄某甲于2019年6月4日被浦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甲向公安机关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叶某某向公机关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0100元,被告人黄某甲向公安机关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9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赖某某、黄某乙、章某乙、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甲、叶某某、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浦城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光盘十七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甲、叶某某、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担任赌博网站的代理,为赌博人员提供网络平台,并向赌博人员出售游戏欢乐豆,供赌博人员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渔利且情节严重被告人叶某某、黄某甲明知是赌博网站而提供帮助,系共同犯罪,三名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叶某某、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某甲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退缴了违法所得,也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甘永胜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 被告人章某甲、叶某某、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 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光盘十七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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