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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周某某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014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6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枞阳县**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06年11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塘栖派出所罚款2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戚晓光,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人章某某(曾用名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枞阳县**镇**村**组**号,住本市萧山区**镇**村**号。因赌博,于2017年1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赵柯松,浙江显仲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德清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章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0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周某某、章某某驾驶车辆从本市萧山区至本市富阳区**街道**小区、**小区等地,先后侵入被害人龚某某、项某某、叶某某的储藏室内,盗窃作案3次,窃得茅台酒、茶叶等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15 260元。被告人姚某某明知是被告人章某某出售的茅台酒系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以人民币4 8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

案发收,被告人周某某、章某某的家属及被告人姚某某已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各被害人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章某某、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凯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 被告人周某某、章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被告人姚某某现居原住处(电话1895724****);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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