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366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住浙江省建德市寿昌镇**号。2020年4月28日因吸毒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9月20日因寻衅滋事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322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阳光街**组。2009年5月31日因赌博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20年5月11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浙江省建德市寿昌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7199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农民,户籍地浙江省淳安县**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7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室。2008年5月1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宋集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孙某某、汪某某、宋某某、郑某某、刘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11月13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30日,被告人章某某伙同徐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赴境外赌博为目的,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从云南省内的中老边境线段采用非法途径偷渡到老挝境内,在前往老挝金木棉特区赌博后,又先后以相同方式偷渡回国。
2.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章某某伙同被告人徐某某(已判决)、吴某某(已判决)、孙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以赴境外赌博为目的,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从云南省内中缅边境线的小湄公河采用轮渡的非法途径偷渡到缅甸境内,在前往缅甸小勐拉赌博后,又先后以相同方式偷渡回国。
3.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汪某某、宋某某和郑某某,以提供赌博筹码供他人前往境外赌博并从中赚取洗码费、返点等非法收入为目的,伙同被告人章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从云南省内中缅边境线的小湄公河采用轮渡的非法途径偷渡到缅甸境内,在前往缅甸小勐拉赌博后,又先后以相同方式偷渡回国。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孙某某、汪某某、宋某某、郑某某、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书证:户籍证明、人身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平面图、现场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手机截图、住宿信息、航班信息、出入境信息、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潘某某、叶某某、俞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 同案人员徐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章某某、孙某某、汪某某、宋某某、郑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及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孙某某、汪某某、宋某某、郑某某、刘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章某某、孙某某、汪某某、宋某某、郑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章某某、孙某某、汪某某、宋某某、郑某某、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佳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章某某、孙某某、汪某某、宋某某、郑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量刑建议、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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