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186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56********,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
被告人欧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191970********,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耒阳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欧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6月底开始,被告人章某某在其租住的广州市白云区**镇**村**街**巷**号出租屋内,以“赌三公”方式聚众赌博,并雇请被告人欧某某看风、看管赌客车辆。2020年7月1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被告人章某某及参赌人员20余人,在上址外围抓获被告人欧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赌具、赌资等物证;
2.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雷某某、骆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章某某、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辩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欧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欧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从轻处罚。章某某、欧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五千元;欧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存军
检察官助理:曹晶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章某某、欧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七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缴获的赌资人民币赌资人民币19200元及赌具扑克牌一副,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6.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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