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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王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 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011984********,汉族,初中文化,原杭州**公司股东,住宁德市**花园**号楼**,户籍在宁德市**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 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011983********,汉族,初中文化,原杭州**公司股东,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011985********,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时任宁德市**村支部书记,原杭州**公司股东,住宁德市**村**号**室,户籍在宁德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原杭州**公司股东,住霞浦县**乡**街**号。因赌博于2018年2月5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三百元,收缴物品贰佰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由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王某甲、陈某某、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理。期间,分别于2019年10月18日、12月13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延长本案办案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间,被告人章某某、王某甲、陈某某、林某某伙同陈某甲(另案处理)共同出资注册杭州**公司。该公司开发并运营“闽东娱乐”手机游戏APP,内设置“麻将”、“十三水”、“五十K”等棋牌游戏。公司设有股东、总代理、一级代理,其中被告人章某某系股东及市场部负责人,被告人王某甲系股东及技术部负责人,被告人陈某某系股东及财务部负责人,被告人林某某系公司股东未参与公司管理,陈某甲(另案处理)系法人代表及股东,并提供其名下银行卡为该公司收取赌资。该公司通过在“闽东娱乐”游戏平台上销售“茶叶”(在APP上开始游戏的门票)盈利。

2018年8月,由于公司效益不好,遂吸纳有游戏推广经验的王某乙(另案处理)作为干股股东,负责推广及人员培训。王予王某乙(另案处理)到公司后与被告人章某某、王某甲、陈某某经过商议在游戏平台上引入朋友圈功能。同时,相继招收陈某乙、缪某某、李某某、汤某某、王某甲、章某某、林某某、李某某、谢某某、郑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公司的总代理,负责发展和管理一级代理黄某某等人。

一级代理通过绑定15名以上朋友加入微信群后,通过总代理向公司申请开通朋友圈,经过公司审批后开通朋友圈功能,并向公司购买“茶叶”在朋友圈内开房间,后将微信群内的人员拉入朋友到朋友圈进入房间进行赌博,消费的“茶叶”获利由一级代理、总代理、公司分别以50%、10%、40%分成。同时按照赌博输赢分数,在微信群内以微信红包方式结算。

公司经营期间,被告人章某某、王某甲、陈某某各获利3万元。2018年12月至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建立微信群“清香俱乐部”,同时开通同名朋友圈供他人赌博,成为一级代理,名下有30余名赌徒,其累计抽头人民币1万元。

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章某某、陈某某到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同日,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在宁德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抓获被告人王某甲、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扣押的电脑、手机等物证;

2、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以及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王某甲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章某某、王某甲、陈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福建德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证专项审计报告;

6、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王某甲、陈某某、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聚集赌徒和提供兑换筹码服务,赌资计人民币2504634.7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章 勇

代理检察员:缪婧巧

2020年2月13日

附:1.被告人章某某、王某甲、陈某某均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霞浦县**乡**街**号,联系电话1890081******。

2.案卷材料玖册,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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