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三部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章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慈溪市浒山街道**小区**号楼**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6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慈溪市**镇**村**。2012年6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章某某、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章某某从他人处获得“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赌盘后,提供给被告人罗某某下注赌博,累计赌资人民币20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0.2万元。
2019年10月,被告人罗某某从被告人章某某处获得“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赌盘后,提供给吴某甲等人下注赌博,累计赌资人民币1万余元。
到案后,被告人章某某、罗某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吴某乙、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罗某某分别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罗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锡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在慈溪市浒山街道**小区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377719****)、被告人罗某某现在慈溪市周巷镇**新村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3958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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