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875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周秋孟,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赵嘉炳,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范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章某某、范某某伙同方某某、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龙港市康福家园C幢成立装修工程队,因在工程施工时自行增加了水电线路等布局,在部分住户准备自行装修入住时,通过言语警告等方式强行向该住户收取水电改装等费用。期间,被告人章某某、范某某先后向8名住户收取水电及水泥、沙石等费用,共计金额322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6月,被害人王某甲准备自行装修位于龙港市人民路康福家园**室时,被迫向被告人章某某、范某某的装修工程队支付了水电费用1500元。
2、2018年8月,被害人柯某某准备自行装修位于龙港市人民路康福家园**时,被迫向被告人章某某、范某某的装修工程队支付了水电、水泥、沙子等费用5300元。
3、2018年8月,被害人章某乙准备自行装修位于龙港镇人民路康福家园**时,被迫向被告人章某某、范某某的装修工程队支付了水电、水泥、沙石等费用7500元。
4、2018年10月,被害人李某某准备自行装修位于龙港市人民路康福家园**室时,被迫向被告人章某某、范某某的装修工程队支付了水电、水泥、沙子等费用6300元。
5、2018年10月,被害人冯某某准备自行装修位于龙港市人民路康福家园**时,被迫向被告人章某某、范某某的装修工程队支付了水电等费用3000元。
6、2018年11月,被害人王某乙准备自行装修位于龙港市人民路康福家园**时,被迫向被告人章某某、范某某的装修工程队支付了水电费用3000元。
7. 2018年10月,被害人吴某某准备自行装修位于龙港市人民路康福家园**时,被迫向被告人章某某、范某某的装修工程队支付了水电费用1500元。
8、2018年12月,被害人温某甲准备自行装修位于龙港市人民路康福家园**时,被迫向被告人章某某、范某某的装修工程队支付了水电费用39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章某某、范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款收据凭证、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彭某某、王某某、王某丙、陈某甲、温某乙、陈某乙、黄某某、章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柯某某、温某甲、王某甲、章某乙、王某乙、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章某某、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手机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范某某,结伙以威胁方式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万港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范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某某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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