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章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2195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慈溪市东河区水利管理处镇龙浦海闸管理组组长,户籍地慈溪市**镇**村,住慈溪市**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5日被慈溪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2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系慈溪市东河区水利管理处镇龙浦海闸管理组组长,户籍地慈溪市**镇**村**路**号,住慈溪市**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5日被慈溪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童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2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慈溪市东河区水利管理处镇龙浦海闸管理组工作人员,户籍地慈溪市**镇**路**号,住慈溪市**镇**楼**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5日被慈溪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郑某某、童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5日移送本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初至2017年初,被告人章某某(参与时间2013年至2015年)、郑某某、童某某在慈溪市东河区水利管理处镇龙浦海闸管理组工作期间,利用负责对闸口及周边海涂进行管理、维护的职务便利,违规将管理范围内的海涂出租给他人用于开办砂石场,将每年收取的租金人民币1.2万予以侵吞。其中,被告人章某某参与侵吞人民币3.6万元,个人分得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郑某某、童某某参与侵吞人民币6万元,个人均分得人民币2万元。
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章某某、郑某某、童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郑某某、童某某已退缴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财物清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职工履历表、慈溪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退休人员审批表、东河区海闸(海塘)管理工作有关职责和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银行转账明细、案发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金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华某某、许某某、马某某、潘某某、孙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某、郑某某、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郑某某、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郑某某、童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共同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郑某某、童某某均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朱军路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在慈溪市**镇**村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325412****);被告人郑某某现在慈溪市**镇**村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384562****);被告人童某某现在慈溪市**镇**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3975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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