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章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州**县,住云南省**州**县**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吴川市**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我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2019年1月3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章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刘某某由水上乐园往企鹅公寓方向行驶。18时40分,当被告人章某某驾车逆向行驶至**工程门前路段时,与由**村往**方向左转弯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粤KRG****号轻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吴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0883120180000942号)认定: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杨某某、黄某某、岳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无驾驶证、逆向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刘某某发生重大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小杰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章某某已被我院取保候审,现住址:广东省吴川市**镇**,联系电话:153*******、166759596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3张。
3.本案已刑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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