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02197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家住江苏省**市**镇**路2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结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日13时许,被告人章某某驾驶苏A9****小型轿车沿205省道由乐平市涌山镇往乐平市双田镇方向行驶,行至涌山镇张家坞村地段,疏于观察不慎碰撞道路右前方驾驶二轮电动车的段某甲,造成段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二轮电动车上乘客段某乙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乐平市交警大队认定,章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段某甲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2、现场勘查笔录;3、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户籍信息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德彬
检察官助理:陈玉红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逮捕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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