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660号
被告人章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市**镇**行政村**自然村(户籍地安徽省无为市**镇**社区**自然村**号)。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章某某驾驶皖B*****号小型越野客车在**市**镇**行政村**自然村被害人谢某甲家门前水泥路段处倒车时,碰撞到正在扫地的谢某甲,致谢某甲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主动将谢某甲送至医院治疗,后因谢某甲伤情恶化于次日报警,因抢救无效谢某甲于2019年10月23日在其位于某某镇的家中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章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章某某与被害人谢某甲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谢某甲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查询证明、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死亡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乙、谢某丙、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皖大正司鉴[2019]痕鉴字第651号鉴定意见、皖全诚司法鉴定中心[2019]尸鉴字第533号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与谢某甲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蒋春生
检察官助理:王莎莎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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