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0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镇**村**号,现住黄山市屯溪区**村**幢**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7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22时0分,被告人章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沿屯溪区迎宾大道屯占线由占川方向往博村方向行驶,驶至安平驾校路段时,碰撞到其前方同向的行人程某某及王某某,造成程某某、王某某及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程某某经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于11日凌晨死亡。黄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章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程某某、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讯问视频光盘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万军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黄山市屯溪区**村**幢**室。
2.侦查卷一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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