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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1〕154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金华市新天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镇**村**村**号,现住金华市婺城区**镇**村**路**号。曾因犯强奸罪于1993年6月10日被原金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8月24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3年11月25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于2015年10月3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6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8日21时13分许,被告人章某某醉酒后驾驶浙G13****轻型栏板货车沿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蒋堂镇恒力东路由蒋农线往蒋堂镇派出所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恒力东路移动配电房路段时,与前方同向靠路边行走的被害人肖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肖某甲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12月3日,被害人肖某甲家属收到章某某垫付丧葬费人民币40000元。

2020年12月2日,经金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肖某甲系颅脑损伤而死亡。2020年12月2日,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章某某血液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234mg/100ml。2020年12月18日,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章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接警单详情、户籍信息、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收条、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盛某某、孙某某、左某某、肖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书、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视听材料目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醉酒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程

检察官助理:邬雪红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在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均电子卷,一体化推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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