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2281967********,汉族,出生地、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初中文化,务工,住汉川市**乡**路**号,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章某某驾驶鄂AU****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镇至**乡,行驶至**省道**处时,与同向行驶的宋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宋某某于2020年10月4日因救治无效死亡。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章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系在交通事故中因胸部闭合性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被告人章某某于事发后在现场及时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被告人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某、万某某、宋某某的证言;2.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协议书、谅解书;3.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鉴定;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5.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昌琼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汉川市**乡**路**号,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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