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益阳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被害人生前村委会)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19时11分许,犯罪嫌疑人章某某驾驶湘H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南茅复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与兴盛大道交叉路口左转弯进入兴盛大道由东往西行驶,将前方同向在道路中间位置停驶的秦某某骑行的电动助残车撞到,致秦某某受伤,湘H3****号小型普通客车及电动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秦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月28日死亡,经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秦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发性骨折而死亡,经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章某某应负该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章某某现场报警后积极抢救伤者,并在伤者死亡后赔偿了丧葬费用2万元,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材料、户籍资料、南公交认字(2019)第3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员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
3.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南公物鉴(法病)【2019】005号鉴定书;
7.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照片6张、现场图)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苏阳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4723****。
2.侦查卷2册和起诉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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