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四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章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63********,汉族,文盲,无业,住如皋市**镇**小区**幢**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章某某于2019年9月29日18时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如皋市长江镇华江中路由东向西行至207县道路口,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停止信号时通过,且观察疏忽,未发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碰撞对向左转弯由刘某某(女,殁年46岁)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刘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部、躯干部及右下肢严重复合性损伤死亡。
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汤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
5.勘验检查笔录: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调取的相关视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了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晓健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如皋市**镇**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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