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郊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121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居委会**组**号,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家园**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5时10分许,被告人章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在铜陵市郊区民福家园**栋与**栋之间的小区道路上将横过道路的胡某某撞倒,致胡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经铜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桥大队认定及铜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被告人章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胡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等书证;
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主动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蕾
检察官助理:江帅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家园**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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