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武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员工,住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新苑**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村**号)。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6时50分许,被告人章某某持B2类驾驶证驾驶苏A****号小型轿车,沿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滨淮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富滨路谢家新村路段处时,因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先后碰撞到被害人谢某甲(男,殁年57岁)停放在道路西侧的苏A****号小型轿车以及路边的被害人谢某甲,造成被害人谢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章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章某某主动停车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除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外,被告人章某某另外一次性补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共计人民币18万元整,并已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资料、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返还物品凭证、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谢某乙、张某某、谢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车辆管理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爱琳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保候审于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新苑**幢**室。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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