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湖北省广水市**办事处**路**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水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9月8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18时49分许,被告人章某某驾驶鄂K*****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平伏线西侧车道由北向南严重超速(经鉴定车速为79km/h,限速40km/h)行驶至广水市**镇**村**湾路段时,遇前方行人秦某某(女,61岁)横过公路,因章某某措施不当,致鄂K*****号轻型厢式货车在道路中间将秦某某撞倒,造成秦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广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章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9月3日当事人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亲属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章某某的户籍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证明、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吸酒精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谅解书等;2、证人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6、货车行车记录仪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当事人双方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漫丽
检察官助理:余大林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家住广水市**办事处**路**巷,联系电话:17786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计8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