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20〕668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21992********,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镇**街**路**号,现住址北京市通州区**镇**园**里**号楼**,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安全保卫总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章某某在地铁房山线良乡大学城西站A口接受安检时,因携带疑似电击器形状物品被安检人员拦下,随后民警在章某某包内发现伪造的名为“王某某”的军人残疾证和警官证各一份,警官证照片为章某某身穿警服照片,警号080276。2020年7月15日公安部特警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鉴定书,证实人民警察证为假证,皮夹为仿制人民警察证专用皮夹。
被告人章某某于2020年7月14日经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苏庄站派出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苏某某、史某某、杨某乙、张某甲、牛某某、谷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鉴定书、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5.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证明、工作记录、行政现场笔录等;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网上对比工作记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询问录像、搜查录像、辨认视频、登录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晋霞
检察官助理:于文雪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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