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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1696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3195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退休,住杭州市下城区**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 被告人章某某在杭州市下城区**小区**幢**号经营“**婚介所”,从事免费婚介业务。期间,以提供婚介服务为由,通过填写“单身会员相亲登记表”的方式,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2016年12月,章某某与杭州**国际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伍某某结识,伍某某需要婚介信息资源扩展公司业务,后经协商,被告人章某某将374份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位于本市上城区**路**号**大厦内的杭州**国际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使用,并收取人民币4000元的费用。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清单及工商资料、单身会员相亲登记表及样张、民事诉讼资料、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合作协议书、个体户登记及变更登记情况、照片图文、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伍某某、赵某某、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通话视频光盘。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应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蒋 文 星

二○二○年九月三日

附: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582416****)。

2.卷外光盘及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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