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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02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章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1月,被告人章某某为推广业务,从他处非法获取包括本市鼓楼区范围内的多个居民小区的业主信息(含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并通过微信将上述部分信息非法提供给陆某某和魏某某,共计8023条,具体如下:

1.2019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章某某多次通过微信向陆某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含姓名、楼栋房号、电话号码等)共计3646条;

2.2019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章某某多次通过微信向魏某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含姓名、楼栋房号、电话号码等)共计4377条。

2020年1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在本市雨花台区**路**幢**单元**室被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和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账号、聊天文件名称及内容认签截图,刑事摄影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

2.同案犯潘某某、王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陆某某、魏某某、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章某某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莹

  检察官助理:姜书印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1391383****)。

2、全部案卷材料(侦查卷3册,光盘5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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