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3209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庐江县**镇**村**村民组**号,住庐江县**镇**座**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7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窝藏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章某某饮酒后驾驶逾期未检的皖A*****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行至庐江县**路与**路交口左转弯车道内,在等待信号灯过程中睡着,被民警现场查获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后带至庐江县中医院抽取了静脉血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章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22.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前科信息查询、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查获经过;2.证人都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建军
检察官助理:张 红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在其处所候审。
2.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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