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枞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镇**村**组**号,住枞阳县**镇**街道。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章某甲酒后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自**镇**商贸城出发行驶至枞阳县**镇步行街路段,被枞阳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三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章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章某甲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梅耐冬
检 察 官:郑永东
检察官助理:方 婷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甲现在取保候审于枞阳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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