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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枞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号,住枞阳县****街道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章某甲酒后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自**镇**商贸城出发行驶至枞阳县**镇步行街路段,被枞阳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三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章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某甲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梅耐冬

检  察  官:郑永东

检察官助理:方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甲现在取保候审于枞阳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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