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3198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室。2013年5月2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铜陵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行政处罚吊销驾驶执照六个月,罚款一千五百元。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晚20时许,被告人章某某饮酒后驾驶皖G*****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铜陵市郊区**家园小区附近出发,沿铜陵市铜都大道南段由南向北、金山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酒店门口时遇执勤交警检查。交警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发现其涉嫌醉酒驾车,随将其带至铜陵市立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3.4mg/100mL。
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处警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安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取保候审,现住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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